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也就是说应该将销售额分摊到每项商品头上计算器销售收入,结转相应的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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