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四项税费有哪些优惠?

时间:2020-09-09   访问量:97

       一、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四、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

  【优惠内容】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享受条件】

  订立收购合同的双方应为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或农民个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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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