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设立的公司如何适用新规中的实缴出资期限

时间:2024-04-22   访问量:28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过渡期为3年,有限公司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股份有限公司则在过渡期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对于出资期限超过三十年或者出资额超过十亿元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股东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情况,对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进行研判,认定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确实存在明显异常的,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依法要求其六个月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额进行调整。另一方面,除了调整出资期限,股东还应当评估出资能力,如有必要,通过减资程序把出资数额降低。在这个过程中,登记部门应积极关注经营主体聚焦的问题,充分分析经营主体可能存在的问题困难,围绕新法相关条款,在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制定简便、快捷、可操作的实施办法,进一步优化公司减资、退出登记等相关手续,让企业获得便利。同时,新法增加了不履行或不如实履行公示义务的相关罚则,强化了对虚假出资、未按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形成与五年实缴规定相呼应的完整治理闭环。

这里先说明一下,这个文件它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最终定稿,但是据以往的经验,一般来讲,征求意见稿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的话,后续一般不会做大的调整,基本上就是按照这个方向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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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明确对新《公司法》 中规定公司应在设立后五年内实缴完毕注册资本进行了细化:

1、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存量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至五年以内,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即符合要求。

2、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

3、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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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过渡期为3年,有限公司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股份有限公司则在过渡期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对于出资期限超过三十年或者出资额超过十亿元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股东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