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起,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又可以少纳税了之篇(三)

时间:2019-11-19   访问量:79

公告中规定: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解读如下: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因此,加计抵减额不会对期末留抵税额造成影响。

2.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特别提醒,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包括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按照10%计提和2019年10月1日以后按照15%计提的,进项税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转出时,调减加计抵减额不能一律按照15%计算,要分段计算。

3.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某纳税人2019年9月设立,2019年10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11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19年11月可一并计提10-11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公告中规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如下:

(一)发票勾选确认

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现有流程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或者扫描认证纸质发票。

(二)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声明时,系统将自动显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纳税人选择政策适用年度和所属行业,录入计算期内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和总销售额后,信息系统将帮助纳税人自动填写其他内容。纳税人在确认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后,即可提交声明。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提交声明时,税务部门会提供免填单服务,纳税人只要将上述4项信息告知窗口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预填好声明内容,交由纳税人确认,如果信息准确无误,纳税人盖章后即可提交。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为提醒纳税人,当纳税人进入增值税申报界面时,系统将提示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具体规定,并告知纳税人如果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可以通过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来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提示功能每年至少提示一次,即2019年5月、2020年2月和2021年2月征期,纳税人首次进入申报模块时,系统自动弹出提示信息。在其他征期月份,纳税人可以通过勾选“不再提示”标识,屏蔽该提示信息。

(三)纳税申报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上体现加计抵减额:

为落实加计抵减政策,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体现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例】如果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2019年10月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当月销售咨询服务,涉及销项税额30万元(税率6%),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那么10月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应当如何计算?

按照《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依据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和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说明,纳税人在10月的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以下称《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发生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20×10%=3(万元)。

《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0+3-0=3(万元)。

由于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30-20=10(万元)>《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可抵减额”,所以《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实际抵减额”=“本期可抵减额”=3万元。

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实际抵减额”=30-20-3=7(万元)。

以上各栏次均为“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四)会计处理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特别提醒】不影响日常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进项税额的处理,仅仅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的处理。

【接上例】

月末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

次月缴纳时直接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
       贷:银行存款7
              其他收益3

附:
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分录+系列文件
金属质感分割线

一、加计抵减15%政策会计分录

举个案例:2019年10月份我一般纳税人酒店(属于生活服务业)符合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10月份销项税31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全部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10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应纳增值税=?实际缴纳增值税=?

计算:
10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10万元*15%=1.5万元
应纳增值税=31-10=21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21-1.5=19.5万元

计提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1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1万元

缴纳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1万元
       贷:银行存款19.5万元
              其他收益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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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当期可抵